首次重大疾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6)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第三次重大疾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第四次重大疾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第五次重大疾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轻症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础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a.同一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b.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两种及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c.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5次。
中症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中症疾病,按基础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中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a.同一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b.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两种及以上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c.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2次。
疾病终末期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达到本保险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疾病终末期,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疾病终末期阶段须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b.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在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豁免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保障责任终止。
身故全残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按基础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1)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已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