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
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本公
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界定
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若初次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
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九十日及以
上的,本公司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且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的不同种类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同一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五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
其轻症疾病确诊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
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为该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接受关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本附加合同给付过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一般意外身
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详见附表)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评定,并据
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
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
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
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1)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意外伤残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中所列伤残项目中的二至十级伤残(一种或几种),则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后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
应为该保险人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接受关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驾乘非营业客车意外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
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
(3)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
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轨道/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在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在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公司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特定交通工具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特定交通工
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航空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在民航班机内1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天内全残,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航空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九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航空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