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注],保险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约定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相应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身故/失能/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失能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