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3或经我们指定或认
可的医院4的专科医生5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7(无息)的1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达到中症疾病8或重大疾病9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
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中症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
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
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
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12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
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
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
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
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生
命关爱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
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
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