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1)身故,给付10万元保险金;(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给付保险金;(3)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急性病/意外住院医疗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住院,因该急性病或事故产生的合理住院治疗费用,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1)如保险到期后仍需治疗,给付保险金期限自动延长,自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日;(2)如回国后仍需治疗,给付自回国起30日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4.5万元;(3)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合理治疗费用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境外与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合法的医院。
急性病/意外门诊医疗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就诊,因该急性病或事故产生的合理门急诊治疗费用,按免赔额80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1)每次急性病或事故不超过8000元;(2)“急性病/意外门急诊医疗”“牙科门诊医疗”保障,累计给付不超过2万元。
牙科门诊医疗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患急性牙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就诊,因该急性牙病或事故产生的合理牙科门急诊治疗费用,按免赔额80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1)每次急性牙病或事故不超过4000元;(2)“急性病/意外门急诊医疗”“牙科门诊医疗”保障,累计给付不超过2万元。
未成年人住院陪护
保障未满12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救援机构可安排被保险人的1位亲友陪同住院(若医院无陪住设施,安排入住酒店),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住宿费。累计住宿不超过5日,每日不超过600元。
紧急医疗用品递送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救援机构安排必须药品和医疗用品递送,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递送费。
医疗运送及送返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须联系救援机构并确认(24小时救援电话:+86-10-64629179):(1)如有运送必要的,救援机构安排送至最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累计给付不超过100万元;(2)如有送返必要的,救援机构安排送返至境内,累计给付不超过100万元。
探访补贴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连续住院超过7日),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1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前往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探访,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和住宿费。连续住宿不超过5日,每日不超过1200元。
未成年人送返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随行且无人照管的未满12周岁的子女回国,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
休养期住宿补贴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住院,出院后须修养,经救援机构确认并安排入住酒店,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住宿费,每次事故连续住宿不超过5日,每日不超过1200元。
身故送返/丧葬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须联系救援机构并确认(24小时救援电话:+86-10-64629179):(1)安排运送遗体或骨灰回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2)安排在当地安葬的,给付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丧葬费不超过1万元。
行李延误购物补贴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随行托运的行李在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后未按时送抵(原出发地、原居住地除外),延误满12小时后,给付在该目的地紧急需要购置衣物等其他日用必需品的费用,每次事故不超过300元。
旅程延误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以下原因导致原计划的旅程延误满4小时后,给付保险金,每次事故不超过600元:(1)原计划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合法客运的定期班机、轮船、陆上交通),因交通意外事故、机械故障、超额订位导致延误,且于预定搭乘时间4小时之内(不含4小时)无其它交通工具可搭乘;(2)旅行文件因遗失、遭窃、被劫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3)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检疫规定需留置该地;(4)被保险人未按原计划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离开始发地或抵达目的地,延误时间以两者中延误较长时间核算。
行李托运损失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随行托运的行李遗失,给付购置衣物等其他日用必需品的费用,每次事故不超过1000元。如随行托运的行李延误超24小时,视为行李遗失。
旅行证件遗失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遗失、遭窃、被劫导致证件(护照、签证、其他出入境所须证件)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给付重置证件产生的合理费用。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以下原因需要被保险人承担合理且必要费用,给付保险金:(1)在公共场所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当地法律法规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2)被保险人须承担的抗辩、诉讼费等法律费用。法律费用给付不计入40万元保额,最高给付不超过4万元;(3)公共场所,为名胜古迹、公园、艺术文化机构、餐厅、旅馆、商店等普通社会公众可以进出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