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附件一“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10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附件二约定的)×80%
若前款计算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低于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乘以90%,我们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该差额。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附件三约定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按照附件一“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即: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10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附件二约定的)×80%若前款计算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低于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乘以90%,我们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该差额。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但不包括附件三约定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保险金给付限额表”所列的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的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上述两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属于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内的单一材料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件一“保险金给付限额表”所列的住院及前后门诊单一材料费用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特定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按照附件一“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即: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100%+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附件二约定的)×80%若前款计算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低于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乘以90%,我们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该差额。其中,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附件三约定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保险金给付限额表”所列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保险期间起,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专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以及门诊治疗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附件三约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按照附件一“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即: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附件三约定的)×90%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保险金给付限额表”所列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保险金给付限额表”所列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终身给付限额为限。
慢性病门急诊医疗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照附件一“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100%+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附件二约定的)×80%若前款计算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低于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乘90%,我们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该差额。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保险金给付限额表”所列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恶性肿瘤持续治疗关爱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下述(1)或(2)所列期间内未发生任何医疗费用,且在该期
间后持续续保本合同的期间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
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接受针对恶性肿瘤的手术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
脉注射化学治疗或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治疗,则在持续治疗的保单年度内,我们在每一个保单年
度均按附件一“保险金给付限额表”所列的恶性肿瘤持续治疗关爱金年度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恶
性肿瘤持续治疗关爱金。
(1)投保本合同属首次投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的,连续投保本合同的前三个保险期
间;
(2)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的,自保单权益转入本公司后,连续投
保本合同的前五个保险期间。
恶性肿瘤持续治疗关爱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十次时,本合同有效期内该
项保险责任终止。
该项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计入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医疗保险金终身给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