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全残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四)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释义五))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一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1.除另有约定外,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因发生第一被保险人上述保险金给付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明确诊断。上述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保险金
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第一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
第二被保险人为25天-17周岁男性或女性,第二被保险人保至25周岁,第一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与第二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差不小于18岁。
1.若第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第二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