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绿色通道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包括门诊挂号、
住院、手术等预约服务。
轻症癌症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
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
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
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
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
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
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
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恶性肿瘤确诊前3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
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1)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
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2)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之外的其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恶性肿瘤治
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7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对于被保
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恶性肿瘤相关的医疗费用,申请理赔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保险金时不受上述生存28天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住院津贴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
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恶性肿瘤确诊前3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所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
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金额的0.1%×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00天为限。
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且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
达到100天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身
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恶性肿瘤豁免保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豁
免其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7.5,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和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
同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7.1原因,或自保险合同
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
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7.2且持续至观察期7.3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7.4的,则须持续至
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
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
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
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