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13.5)后,初次发生(见13.6)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见13.7)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13.8)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3.9)减至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见13.10)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您已支付
的保险费(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2.4.2轻症疾病保险金”、“2.4.3身故保险金”
和“2.4.4疾病终末期关爱金”的保险责任,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
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
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
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向重
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
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
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
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次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
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首次轻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患有本合同所列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
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
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
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
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您已
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于等待期后,初次
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见13.11)状态,我
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于等待期后,初次发
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且该疾病终末期状态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您已
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
或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
应支付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
病或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我们不接受任何险种、保险金额(或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年期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