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恶性肿瘤豁免保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豁免其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肝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因恶性肿瘤接受本合同约定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各项恶性肿瘤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已发生恶性肿瘤责任的,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因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手术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恶性肿瘤手术治疗,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该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5次为限。当该项责任的累计给付达到5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因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放化疗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该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5次为限。当该项责任的累计给付达到5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就医绿色通道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包括门诊挂号、住院、手术等预约服务。
轻症癌症医疗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对于轻度恶性肿瘤确诊前3个月起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与轻度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1) 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轻度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2) 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之外的其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轻度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的1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医疗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恶性肿瘤确诊前3个月起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1) 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2) 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之外的其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恶性肿瘤确诊前3个月起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所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康复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康复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恶性肿瘤住院康复保险金=保险金额的0.1%×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住院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00天为限,当该项责任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00天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三项责任最多提供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时,以下三项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