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
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
病保险”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全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
疾,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
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
残疾,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
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
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的支付以1次为限。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9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
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
最后一次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您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
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
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
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
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
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
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60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