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障可以与普通意外伤害累计赔付)
驾乘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传染病强制隔离每日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离,或被保险人于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公司将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实际传染病强制隔离日数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上限天数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30日为限)
疾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天内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含门诊和住院,扩展承保因投保前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及糖尿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限额100,000元,71周岁及以上被保险人,适用保额减半/四分之一的规则)
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医疗运送和送返,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紧急医疗运送及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医疗运送和送返,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遗体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并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丧葬费用以2万元为限)
亲友慰问探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且住院天数超过7日,保险公司对其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或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未成年人逾期停留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承担与其同行并投保主保险合同的未满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自原定旅行结束之日起逾期停留所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未成年子女送返回国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算,累计达到上限天数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30日为限)
旅行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7天或在旅程出发后因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被保险人遭受劫持;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的原因取消行程或提早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保险公司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航班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同一个航班时,因非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遭遇所预定搭乘的航班较预定起飞时间或到达时间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公司按照每延误5小时赔偿被保险人3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5小时赔偿300元;对于"航班延误改签"或"航班中转延误":赔偿限额300元)
行李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且延误时间达到保单约定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每6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6小时赔偿500元)
商业活动门票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出发前7日内,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遭受身故或严重伤病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参加本次商业活动;或出发前7日内,因被保险人作为传召作证人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或出发前7日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受雇人罢工,目的地或始发地发生传染病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参加本次商业活动旅行,导致其未能出席已经预先以其或配偶的信用卡、汇款的方式购买的商业活动门票,对于其所有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的,且无法被退还的商业活动门票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旅行证件遗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办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及因证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对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随身财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或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三者中的较少者,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限额1,000元,每部手机限额500元,每部平板电脑/手提电脑限额1,000元)
银行卡盗刷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在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或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个人钱财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对于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而遗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个人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因火灾或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或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或盗窃或抢劫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重新购置价以及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三者中的较少者,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ATM提款抢劫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30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如损失为外币,保险公司以兑换同等值的人民币赔付。赔付时的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个人及宠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个人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或者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申根签证拒签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90天内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家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高尔夫球具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其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盗窃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高尔夫一杆进洞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在任何有正规经营执照的高尔夫球场内进行比赛或友谊赛时,成功获得“一杆进洞”佳绩(此须有除当事球员及其随从之外一个目击证人(包括球童)),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被保险人当日在该高尔夫球会酒吧内庆祝的消费,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