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驾乘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者,保险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猝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猝死,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含门诊和住院)
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30日为限)
医疗运送及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服务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身故遗体运返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丧葬费用以2万元为限)
亲友慰问探访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且住院天数超过7日,保险公司对其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或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未成年人逾期停留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与被保险人同行并投保主保险合同的未满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自原定旅行结束之日起逾期停留所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用,给付保险金。
未成年人送返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公司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30日为限)
旅行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7天或在旅程出发后因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被保险人遭受劫持;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的原因取消行程或提早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保险公司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旅程延误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导致到达原定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延迟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每4小时赔偿300元)
行李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保险公司每6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6小时赔偿500元)
旅行证件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费用;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随身财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
银行卡盗刷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所发生的账款损失(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不适合未成年人)
个人钱财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而遗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因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盗窃或抢劫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高尔夫球具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盗窃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
个人及宠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申根签证拒签补偿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90天内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家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限。(若拒签办理退保,不能申请理赔;申请理赔后,不能办理退保、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