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急性病/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后,对其剩余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含门诊和住院费用)
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累计给付达到20天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累计20天为限)
紧急医疗运送及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张前往该被保险人所在地单程经济舱机票的票款,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未成年子女送返回国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而发生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机票的票款,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遗体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或安排就地丧葬,本保险合同终止。
随身财产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保险公司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500元)
个人钱财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或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旅行证件遗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含交通、住宿费用)
旅程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商业航班延误或者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或恐怖分子行为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除商业航班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每4小时赔偿25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4小时赔偿250元)
行李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且行李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公司每8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8小时赔偿500元)
旅程缩短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保险合同约定情形需提前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以及其在旅行中断后返回原出发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及住宿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