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邮轮旅行船舱隔离每日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搭乘邮轮旅行,且邮轮位于海上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者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经邮轮随行医护人员确认需要被紧急隔离治疗。保险公司将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实际强制隔离日数给付保险金。(10日为限)
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含门诊和住院,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
紧急医疗运送及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服务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身故遗体运返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丧葬费用以2万元为限)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公司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30日为限)
亲友慰问探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如在境外旅行,住院日数超过七日;如在境内旅行,住院日数超过十日、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公司对其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或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旅程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邮轮延迟,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承保邮轮始发港口延误;每5小时赔偿300元)
邮轮旅行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在邮轮旅行出发前7个自然日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或在邮轮旅行出发前7个自然日内旅行出发地、停靠目的地突发暴动、邮轮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致使被保险人必须取消邮轮旅行,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因取消邮轮旅行所损失的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邮轮旅行港口停靠取消或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以游客身份搭乘邮轮旅行期间,由于突发邮轮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或原计划停靠港口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而致使被保险人所搭乘邮轮的承运人必须取消或变更停靠任何原计划停靠港口(不含邮轮出发的始发港口),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单一港口赔偿金额赔偿该被保险人,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每个港口给付保险金300元)。
邮轮接驳延误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区域,直接前往邮轮始发港口地,但该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发生到达延迟,从而导致该被保险人无法搭乘原定邮轮,保险公司按照由于该延误而取消邮轮旅行计划所损失的不可退还的邮轮船费费用,或为搭乘该邮轮继续旅行而前往下一停靠港口所额外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旅行费用中较低金额进行赔付。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旅行证件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费用;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随身财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
邮轮正式晚宴礼服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搭乘邮轮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或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正式礼服,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则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租用替代正式礼服产生的合理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及宠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邮轮卫星电话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以游客身份搭乘邮轮旅行,且邮轮位于海上期间,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重病危及生命需紧急通过卫星电话联系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或其直系亲属,保险公司将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电话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