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年满18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加合同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男性在年满18周岁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加合同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女性在年满18周岁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加合同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前(含90天)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