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金裕满堂」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还有因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航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6)怀孕、分娩或流产;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1)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K值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相关,0-17周岁,K为100%;18-40周岁,K为160%;41-60周岁,K为140%;61-80周岁,K为120%。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且符合上述第(1)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第(1)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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