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先天性畸形;
(9)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牙齿的治疗、修复,视力矫正;
(11)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所致且为必要的治疗手段者,不在此列);
(1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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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合同约定所列每单位住院费、基本医疗药品费、基本医疗外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乘以保险单位数为限,其中住院费、基本医疗药品费、基本医疗外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5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