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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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