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或发生以下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5)既往症或本主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而导致的;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职业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11)在第二诊疗意见和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之前,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发生的费用;
(12)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3)首次确诊癌症或后续癌症之日(不含)前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费用(被保险人根据安排在美国接受治疗的时间视作在中国境内居住)。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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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癌症,在中国境内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附表二《保险金赔付比例》的约定给付中国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
美国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癌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第第二诊疗意见服务诊断后,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在美国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方案授权书规定的相关治疗发生的主险合同约定的费用,保险公司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美国医疗费用保险金,并且各项费用实际给付金额不超过主险合同附表一《保险计划表》约定的各项费用对应的分项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