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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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