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或被确诊患有附录1、2、3、4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1、2、3、4中列明的疾病的,或被保险人之母在孕期投保了关联保险合同且被保险人出生后为活体新生儿,不受等待期限制。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少儿及青年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3中列明的疾病,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4)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疾病,我们将从确诊之日的下一期保险费(如有)开始豁免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缴费期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严重瑞氏综合症,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亚历山大病、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4)项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7)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8)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或被确诊患有附录1、2、3、4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1、2、3、4中列明的疾病的,或被保险人之母在孕期投保了关联保险合同且被保险人出生后为活体新生儿,不受等待期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保险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及青年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3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将从确诊之日的下一期保险费(如有)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缴费期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严重瑞氏综合症,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亚历山大病、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4)项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
生命特别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及青年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生命特别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