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
②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K,k值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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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满期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 ②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K,k值与保险公司约定。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