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当保险期间为15年,若被保险人在第11、12、13、14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以上4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当保险期间为20年,若被保险人在第16、17、18、19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以上4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期日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2%给付满期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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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当保险期间为15年,若被保险人在第11、12、13、14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以上4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当保险期间为20年,若被保险人在第16、17、18、19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以上4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2%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