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传富未来」终身寿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普通身故保障及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的较大者;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除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的较大者;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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