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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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 K值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如下:1、年龄达到18-40周岁,K值为160%;2、年龄达到41-60周岁,K值为140%;3、年龄达到61-65周岁,K值为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1。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 |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