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按照医院以及保障区域分为计划一、计划二、计划三和计划四(具体见本主险合同附表《保险计划表》),您可以选择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计划及有无年度免赔额,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导致保险责任约定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保险责任约定费用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导致保险责任约定费用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要的、以下第一至六项范围内的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本主险合同附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并且各项费用实际给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附表约定的各项费用对应的分项限额。
我们在给付以下六项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的总额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停留于境外累计超过90日,则我们对超过90日后境外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医生费、处方药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治疗费、检查化验费、加床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其他住院相关费用。
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
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和肾透析: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与恶性肿瘤直接相关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或接受肾透析。
三、紧急医疗保险金
紧急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紧急牙科治疗、意外门急诊紧急治疗。
四、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化验费、处方药费、门诊手术、治疗费、物理治疗、替代治疗。若本主险合同所选计划为计划一,我们不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五、辅助医疗设备费用保险金
我们将针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辅助医疗设备费用,给付辅助医疗设备费用保险金:
(1)有相应专科医生的明确诊断和医嘱;
(2)是否使用该设备,以及使用何种设备均符合通常惯例和医疗必要性;
(3)事先通过我们预授权审核。
辅助医疗设备包括:
(1)用于治疗II型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
(2)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
(3)假发;
(4)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
(5)助听器。
六、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救护车费用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产生可能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急迫威胁,且无法在现场进行有效救治、必须在不停顿的最短时间内转到具有对其病情进行抢救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最近的医疗机构,通过当地120急救中心(如非中国大陆地区,则为当地相应的医疗急救中心)呼叫专用医疗急救车辆而产生的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导致保险责任约定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保险责任约定费用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医生费、处方药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治疗费、检查化验费、加床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其他住院相关费用。 |
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 | 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和肾透析: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与恶性肿瘤直接相关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或接受肾透析。 |
紧急医疗保险金 | 紧急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紧急牙科治疗、意外门急诊紧急治疗。 |
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化验费、处方药费、门诊手术、治疗费、物理治疗、替代治疗。若主险合同所选计划为计划一,保险公司不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
辅助医疗设备费用保险金 | 保险公司将针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辅助医疗设备费用,给付辅助医疗设备费用保险金: (1)有相应专科医生的明确诊断和医嘱; (2)是否使用该设备,以及使用何种设备均符合通常惯例和医疗必要性; (3)事先通过保险公司预授权审核。 辅助医疗设备包括: (1)用于治疗II型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 (2)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 (3)假发; (4)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 (5)助听器。 |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救护车费用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产生可能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急迫威胁,且无法在现场进行有效救治、必须在不停顿的最短时间内转到具有对其病情进行抢救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最近的医疗机构,通过当地120急救中心(如非中国大陆地区,则为当地相应的医疗急救中心)呼叫专用医疗急救车辆而产生的费用。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视力矫正;
(11)矫形整容手术;
(1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而导致的;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6)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的费用;
(17)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