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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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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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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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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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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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为未成年人投保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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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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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80元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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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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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超出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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