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K 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到达年龄为17周岁以下时,K值为0%;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K值为60%;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K值为40%;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K值为20%。注: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 1。
(2)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两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三倍之和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于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 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③ 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提供治疗疾病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4)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四倍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5)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同时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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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K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到达年龄为17周岁以下时,K值为0%;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K值为60%;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K值为40%;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K值为20%。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两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三倍之和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于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③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提供治疗疾病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四倍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同时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为未成年人投保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3)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14)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采矿采石采砂工人、林木砍伐现场工作人员、砂石车司机、森林防火人员、特种部队、现役非文职军人、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防暴警察、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硫、盐酸、硝酸等有毒品制造工、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石棉瓦操作工、救难船员、消防员、驯兽人员、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油矿工人、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水运船上工作人员 造(修)船工人、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高空作业人员、吊车人员、变压器、高压电操作工、战地记者、航空器上工作人员、特技演员。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