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附加 55 种特定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5种特定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关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关联保险合同同时终止。其中,已缴保险费 =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关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按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关联保险合同同时终止。其中,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其他免责条款 2.2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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