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该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3)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指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前列腺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指肺恶性肿瘤、乳腺恶性肿瘤、子宫颈恶性肿瘤(不包括子宫体)。
若第(2)项责任中确诊的恶性肿瘤是上述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4)靶向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后两年内且不超过保险期间(以较早到达者为准),因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实施了、符合医学必须的靶向治疗,我们在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
靶向医疗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第(2)项责任中确诊恶性肿瘤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靶向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限额、确诊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已满两年或保险期间届满(以较早达到者为准),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第(2)项和第(5)项保险责任,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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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主险合同所列之恶性肿瘤(见附录)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指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前列腺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指肺恶性肿瘤、乳腺恶性肿瘤、子宫颈恶性肿瘤(不包括子宫体)。 若第(2)项责任中确诊的恶性肿瘤是上述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
靶向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后两年内且不超过保险期间(以较早到达者为准),因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实施了、符合医学必须的靶向治疗,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 靶向医疗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第(2)项责任中确诊恶性肿瘤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靶向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限额、确诊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已满两年或保险期间届满(以较早达到者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第(2)项和第(5)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靶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除第2.1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