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2.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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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白血病、脑癌或骨癌,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在其年满18周岁(含)且未满70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肺癌、前列腺癌或肝癌,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在其年满18周岁(含)且未满70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肺癌、乳腺癌或宫颈癌,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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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的基本保额乘以相应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白血病、脑癌或骨癌、,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为男性,在其年满18周岁(含)且未满70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肺癌、前列腺癌或肝癌,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为女性,在其年满18周岁(含)且未满70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肺癌、乳腺癌或宫颈癌,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已缴保险费=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如您在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