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小雨伞」医疗保险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无理赔还有优惠。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以下(1)或(2)项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 天为等待期。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主险合同有新增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起 30 天为该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给付以下(1)、(2)项所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应退还我们。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我们按该两项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该两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4500 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其中每个保单年度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1000 元/单位×保险单位数。

 

(2)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 天(含)及出院后 30 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500 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无理赔优惠

若当前保单年度内本主险合同没有赔付记录,且本主险合同自动续保的,则下一个保单年度每个保险单位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00 元,每个保险单位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最多可以增加至 1300 元,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合计给付限额随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增加而相应增加,最多可以增加至 4800 元。一旦本主险合同发生赔付,每个保险单位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及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合计给付限额在下一个保单年度将降至 1000 元和 4500 元。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主险合同有新增基本保险金额,对于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的无理赔优惠,将需要从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生效日开始另行计算其理赔记录。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的,保险公司针对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按该两项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该两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45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其中每个保单年度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0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如已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保险公司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应退还保险公司。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的,如果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 的80%,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5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保险公司以该次住院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如已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保险公司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应退还保险公司。
无理赔优惠 若当前保单年度内本主险合同没有赔付记录,且主险合同自动续保的,则下一个保单年度每个保险单位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每个保险单位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最多可以增加至1300元,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合计给付限额随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增加而相应增加,最多可以增加至4800元。一旦主险合同发生赔付,每个保险单位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限额及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合计给付限额在下一个保单年度将降至1000元和4500元。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主险合同有新增基本保险金额,对于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的无理赔优惠,将需要从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生效日开始另行计算其理赔记录。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

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

查、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 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视力矫正;

 

(11) 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所致且为必要的治疗手段者,不在此列);

 

(12)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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