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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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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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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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缴的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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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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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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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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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 2 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
准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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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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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 ,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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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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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 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
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 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
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 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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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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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或重疾,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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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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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轻症疾病,则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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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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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患有11种特定少儿重大疾病,则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20%,作为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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