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祯祥」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产品,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及双倍赔偿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 6号)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双倍赔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两项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按上述(1)或(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金。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③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万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 6号)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双倍赔偿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两项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按上述(1)或(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金。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③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万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工CD-10 )》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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