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
(2)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两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三倍之和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四倍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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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 |
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两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三倍之和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四倍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 , (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叼中暑、高原反应、碎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3)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14)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