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2)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K。
(2)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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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xK。 |
满期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康人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没有发生任何理赔,保险公司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康人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的累 计已缴保险费之和×105%。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牙j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