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和附录2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1和附录2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1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1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上述第(1)项和第(4)项保险金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同时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或附录2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1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主险合同附录1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缴的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险合同效力终止。 |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从事高危运动、感染艾滋病、怀孕流产、精神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