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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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至主合同满期日(不含满期日),约定给付年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届满年奎开始领取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给付祝寿金受益人。 若在届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将再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予祝寿金受益人。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将按以下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①将按累计已缴纳的合同保险费的105%与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②若因意外伤害事坡身故,除给付第①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累计已缴纳的合同保险费的30%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病导致、药物过敏、参加高风险运动、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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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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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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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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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一次) |
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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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0.84%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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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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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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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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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年金领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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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领取一次) |
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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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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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领取前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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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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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已交保费×30%)或(保单现金价值+已交保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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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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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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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保证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至主合同满期日(不含满期日),我们约定给付年金。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入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