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表所列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种类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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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将按保险金额表所列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种类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药物过敏、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则、精神和行为障碍、感染艾滋病、中暑、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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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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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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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轮船、列车、汽车或公务车及私家车 |
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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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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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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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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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轮船、列车、汽车或公务车及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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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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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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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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