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其中,(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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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将 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 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以下 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其中,已缴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2) 身故或全残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行为障碍、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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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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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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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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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计红利)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 |
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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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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