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及时补助保险金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疾病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自被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应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疾保险金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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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及时补助保险金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疾病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疾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自被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应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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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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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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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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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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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累计红利 |
满1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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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累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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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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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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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信诚附加「倍安心」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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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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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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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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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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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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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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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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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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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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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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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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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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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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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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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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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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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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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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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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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参加高高风险运动、怀孕、流产、感染艾滋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