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在医院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在扣除免赔额 80 元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我们于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且治疗跨二个或二个以上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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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7 天后仍生 存,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 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学校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学校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7 天后仍生存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学校意外全残保险金, 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7) 怀孕、分娩或流产;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食物中毒、感染艾滋病、中暑、参加高风险运动、怀孕分娩、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信先生30岁为刚出生7天的儿子购买了信诚「悦·成长」少儿长期健康保障计划(臻爱版),计划包含信诚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危重疾病保额20万元,少儿专属危重疾病保额40万元,年缴保费13945.8元,缴费期10年,保险期间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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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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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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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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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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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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