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比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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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亦喜爱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满期日生存,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亦喜爱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满期保险金
在合同满期日生存,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信先生30岁喜得到贵子,信先生为刚出生7天的儿子购买了信诚「悦·成长」少儿长期健康保障计划(智享版),计划包含信诚「悦·成长」两全保险,危重疾病保额10万元,少儿专属危重疾病保额20万元,年缴保费4692.7元,缴费期10年,保障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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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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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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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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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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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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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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