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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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 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 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 7575 周岁当日或之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在 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 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给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 3030 天至 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 天但不足 1周岁 30% 满1 周岁但不足 2周岁 60%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满30天不满1周岁 | 保险金额×30%+保单账户值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60%+保单账户值 | |
满2周岁及以上 | 保险金额+保单账户值 | |
残疾 | 满30天不满1周岁 | 保险金额×30%+保单账户值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60%+保单账户值 | |
满2周岁及以上 |
保险金额+保单账户值 (含75周岁前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