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30天-17周岁
保障期/缴费期:一年期,不保证续保,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22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购买限额: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不可与宝康系列其它产品同时生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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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7天后仍生存,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获得实际支出超出80元免赔额部分的补偿,每次最高给付为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则无须扣除上述80元免赔额。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可获得全额补偿,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最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及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缴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
被保险入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志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伤;
(2)投保人时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5)药物过敏、食杨中毒、医疗事敌导致的杨害或未遵医嘱私 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动车;
(7)参加潜水、滑水、攀岩、蹦极跳、 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特技表演
(8)因精神和行为障而导致的
(9)怀孕分娩或流产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
(11)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主险-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信诚附加「宝康」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附加险-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
未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 |
重症监护室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80元 |
未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精神科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整形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