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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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明确列举的烧烫伤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单位数*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元/单位/天)*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2天)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若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按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保险单位数*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元/单位/天)*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天数 |
手术津贴保险金 | 手术津贴保险金=保险单位数*1000元/单位*施行手术的津贴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伤;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5)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而导致的;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坟、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9)怀孕、分娩或流产;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中暑、高原反应、碎死。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
主险-信诚「信星相伴」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已领取烧烫伤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信诚附加「信星相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保险单位数×住院日补贴(25元/单位/天)×(实际住院天数-2) |
重症监护室补贴 | 保险单位数×住院日补贴(50元/单位/天)×实际住院天数 |
附加险-信诚附加「信星相伴」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手术津贴 | 保险单位数×1000元/单位×保险金额×手术等级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分娩、流产、不孕、人工受孕等;牙齿修复、整形等;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