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50周岁
犹豫期:1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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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保险金 | 若确诊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主合同当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确诊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疾病保险的原位癌保险金赔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满期保险全,给什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所交保费X 110% 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的原位癌保险金赔付, 我们将参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所交保费之和*交费期数*110%*(1-重疾保障已赔金额/重疾保障保额)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泉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比)、(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情形时,我们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主含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