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保费较低
保障责任简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各项保险金合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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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 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 付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2)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 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伤;
2、投保单位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怀孕、流产或分娩;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2、猝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单位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等;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怀孕、流产或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