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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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对应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对应的比例为:30天-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80周岁,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